標題:正達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0-08-21
股票代號:3149
發言時間:2020-08-21 17:13:4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2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董事會核議通過給予員工認股權憑證當日在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為集團負責營運之重要或關鍵主管及人才,個別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因素
為決定原則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發展策略由董事長核定認股人名單及數量後,
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如認股權人為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其所得認股數量應先提薪酬
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再提董事會決議。
(三)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 3,000 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 四 年 (「存續有效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
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
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之
規定被核定為大過(含)以上之懲處,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1 個月內 (惟不得
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之規定被核定為解僱之處分,其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 1 個月內 (惟不得
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
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
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
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 仍需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並於認股權憑
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之。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在計算該認股權人是否達到本條第
(二)項第 1 點規定之期間時(即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其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算入 ,本條第(二)項第 1 點所定之期間應比照留職停薪同等期
間延後。 另該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有效期間(自公司發行日起算四年)不因留職停薪
期間而延後,如該認股權人因其留職停薪而未或無法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
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7)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 1 個月內 (惟
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
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
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
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因非因庫藏股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認股價格
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
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
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
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
式調整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
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
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 。 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
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
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
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
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 2 款辦理。
(二)本辦法應之訂定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ㄧ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辦法
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三)本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8 條及第 60-9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