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遠傳 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頻譜訴訟之說明
日期:2020-08-20
股票代號:4904
發言時間:2020-08-20 20:13:3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以下稱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
4.事實發生日:109/08/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大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起,違約佔用由本公司在4G競標程序中標得的頻率
,本公司遂於105年7月28日起訴,請求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
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停止使用上行
1715.1-1721.3、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以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廢棄高等法院判決關於駁回本公司其餘上訴及命台哥大給付
,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6.處理過程: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判決:
一、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份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份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42,153,783元,及其中新台幣
142,685,233元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起,其中99,468,550元自民國106年7月21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三、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第二審除確定部份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七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命給付部份,於上訴人以新台幣8072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
訴人以新台幣242,153,783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