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砂 最高法院將本公司向宋健民請求移轉4件我國專利之案件,發回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另駁回本公司就損害賠償請求所為之上訴。
日期:2020-07-12
股票代號:1560
發言時間:2020-07-11 22:46: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8、9號。
4.事實發生日:109/07/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關於本公司前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宋健民移轉登記我國專利申請號
第097138391、097151746、098113256、098136436號等4件專利,且不得為
處分、設定負擔、授權或為任何變更之案件,本公司於109年7月10日收到
最高法院判決,將案件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另駁回本公司於同案就損害賠
償請求所為之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
研議法律救濟程序,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