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詮欣 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日期:2020-07-08
股票代號:6205
發言時間:2020-07-08 14:56:3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7/08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4~109/05/23
5.實際買回期間:109/03/25~109/05/22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分批買回策略,因
而未依原預定數量完全執行完畢。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案由一:本公司擬變更買回本公司股份目的案,提請 決議。
說 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03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
及股東權益」,預定買回期間為109年03月24日至109年5月23日,買回期間已屆滿。本公司
實際買回股份為627,000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為新台幣21.32元。
二、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本公司擬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變更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並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二。
三、本案經審計委會員審議通過後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將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原買回股
份之目的,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法源依據與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
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之資格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公司根據員工職等、職位、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另訂員工認購股
數並經董事會同意通過。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度3月23日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4.1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2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併此聲明。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具合理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