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環瑞醫 公告董事長訂定辦理107年減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日期:2018-07-10
股票代號:4198
發言時間:2018-07-10 14:09:5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7/10
2.減資基準日:107/06/20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107年05月09日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業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0732號核准申報生效,並進行
減資全面換發新股作業;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並訂定本換發股票作業計
劃書。
二、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換發有價證券名稱:環瑞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2)換發股票總數及金額:本次應換發之股票為本公司歷年發行之全部上櫃股
票計141,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1,418,000,000元。
(3)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992,600,000元,銷除已發行
股份99,260,000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及改善財務結構。
(4)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少資本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25,400,000元,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換發新股票共計42,540,000股。
(5)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為70.00% (即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持有股份比例每壹仟股減少700股及每壹仟股換發新股票300股)。
(6)本次減資銷除之股份:按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
持股比例計算,每壹仟股減除約700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
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
記,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至元為止(元以下
捨去),其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三、本次減資全面換發股票將採無實體發行,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無實體
股票發行事宜。
四、換發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五、減資換發股票之預計日程:
(1)減資基準日:民國107年6月20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民國107年8月15日。
(3)舊股票畸零股併湊期間:107年8月15日至107年8月19日。
(4)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16日至民國107年8月24日止。
(5)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07年8月19日(遇假日提前至107年8月17日)。
(6)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20日至民國107年8月24日止。
(7)減資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民國107年8月24日。
(8)新股票開始上櫃買賣日期暨舊股票終止上櫃買賣日期:民國107年8月27日。
(9)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
股票相同。
六、換發股票之程序、手續及地點: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換發股票通知書寄送給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
票。
(2)股東持有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俟新股換發
日(預計107年8月27日)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
股票換發手續。股東持有現股(未過戶)換發:須俟新股換發日(預計107年8月
27日)後,備妥舊股票、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並於過戶後採無實體登錄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3)原已存放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由於
本公司自本次減資全面換發新股起,全部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
發行有實體股票,故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應儘速至往來
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4)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代理部,電話:(02)6636-5566。
七、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劃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另行
公告並於開始換發日分函通知各股東。
八、其它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7/08/24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其權利及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
同。
6.新股預計上櫃日:107/08/27
7.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42,540仟股。
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9.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