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琉園 董事會通過修正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
條(更正董事會決議日期)
日期:2020-06-11
股票代號:9949
發言時間:2020-06-11 11:36:3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8,085,94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7/20~105/09/1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6.3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民國105年7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琉園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相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別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直
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一百之子公司(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認購之股數)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由董事長按職等、服務年資、考績、特殊貢獻、其他管理因
素及相關規定分配之,此一分配辦法由相關單位擬定並由董事長核定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
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股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五年七月十九日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回本公司股份300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3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8.9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琉園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每股虧損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重大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