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邦泰 補充公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團體訴訟民事求償二審判決公告
日期:2020-06-01
股票代號:8935
發言時間:2020-06-01 20:26:1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監事、前經理人及會計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9/06/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5年7月,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針對民國95年邦泰前董事長未經董事會討
論通過,違法私自投資蘇州尚邦光電公司乙案等事,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
,總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訴請本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07年10月25日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投保中心敗訴,駁回投保中心求償
主張;投保中心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
於5月27日宣判,改判包括本公司、前董監事8人(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此
法人負責人已非原負責人)、歷任簽證會計師3人及前經理人3人(目前均不在公
司任職),共計15位求償對象,應加計利息負賠償責任。根據6月1日所收到判
決書,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依不同對象分自105年7月及8月按年
利率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其中邦泰公司、紀○○、許○○、莊○○、莊○○、
朱○○、呂○○、登財投資公司等8人,需負100%連帶賠償責任;午○創研公司、
俊○電化公司、徐○○、字○○等4人,需負50%連帶賠償責任;嚴○○、?○○
、林○○等3人,需負20%連帶賠償責任。
6.處理過程:目前進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二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一審為投保敗訴,現為二審判決,仍可上
訴三審,在定讞前對公司財務業務暫無影響,對財報影響將再與會計師詳細討論。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經與律師討論後,將於期限前聲請上訴,以維護公司最
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