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邦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
民事求償二審判決公告
日期:2020-05-27
股票代號:8935
發言時間:2020-05-27 17:36:3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監事、前經理人及會計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金上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9/05/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5年7月,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針對民國95年邦泰前董事長未經董事會討
論通過,違法私自投資蘇州尚邦光電公司乙案等事,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
,總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訴請本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07年10月25日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投保中心敗訴,駁回投保中心求償
主張;投保中心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
於今日(5/27)宣判,根據法院公告之判決主文得知,改判包括本公司、前董
監事8人(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此法人負責人已非原負責人)、歷任簽證會
計師3人及前經理人3人(目前均不在公司任職),共計15位求償對象,應加計
利息負賠償責任,惟目前無法得知判決理由、正確賠償金額與分配比例。
6.處理過程:目前進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二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本公司與律師討論後,仍主張投
保中心求償基礎不存在,二審判決明顯損害本公司利益,將待收到判決書確
認完整判決內容後,依據判決內容與律師研議提起上訴做法,來保障公司最
大權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宣判案為二審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後本公司將與律
師研究討論聲請上訴,以維護公司最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待收到判決書確定金額及賠償比例後,再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