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臺龍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修訂應募人暫定為內部人及關係人私募對象)
日期:2020-05-13
股票代號:6246
發言時間:2020-05-12 19:43:4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5/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對象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
擇定之;應募人其選擇之對象除符合法規規範之合格特定人外,主要以與本
公司既有業務有輔助功能,協助營運所需之各項管理及整合產品製程以強化
競爭優勢,提升產品多角化經營並擴大市場經營範圍,改善獲利能力,以符
合公司營運發展所需,目前擬洽定之應募人暫訂以內部人及關係人。
(2)若應募人為內部人及關係人,考量其本身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
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暫定應募人名單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應 募 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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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 董事長
許采彤 董事
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應募人之法人董事之股東持股比率佔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如下表:
應募人:法人 法人之股東 持股比例 法人之股東與本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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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國際有限公司 許采彤 100% 董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 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 股,擬請授權董事會於109年6月23日
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發行,第一次發行2,500,000股、
第二次2,500,000股、第三次2,500,000股、第四次2,5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價格擬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私募訂價成數:私募價格以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經營績效、
最近期淨值及近期股價等因素後決定,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4、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帳上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
未來公司營運狀況以及未來年度所產生之盈餘或公積彌補、減資或其他方式
辦理。由於私募預計達成效益,為強化財務結構、節省利息支出,有助公司
營運,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預計四次發行。募得資金用於償還借款及充實集團營運資金,以因應集團長期
發展所需,以強化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預計將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及改善
償債能力,節省利息支出,擴大未來營運規模、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籌資
效率之外,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
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擬募得資金用於償還借款及充實集團營運資金,健全
財務體質,確保公司長遠營運發展,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
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增資係以
私募而非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普通股。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且與
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
資金無虞;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
11.參考價格: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經營績效、最近期淨值
及近期股價等因素後決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
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
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
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
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案如有相關未盡事宜,及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
改變等而有修正之必要,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