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光環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0-05-06
股票代號:3234
發言時間:2020-05-06 18:16:4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5/06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總額上限為普通股3,794,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元,
總額新臺幣37,940,000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
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一年且績效達「B」含以上,可既得股份比率100%。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
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本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
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
延後,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非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或十二月
三十一日時,股票撥付日往後調整至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或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達到既得條件之日最接近之前述日期為股票撥付日),
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3)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
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
既得條件。
(4)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
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離職日起或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視為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
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或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視為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6)資遣: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
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7)調職:
如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
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
時限。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二之標準認定之 。 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其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
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
產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109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3,794,000股,每股以新
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
新臺幣121,028,600元(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109年4月27日
收盤價新臺幣31.90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9年~110年費用化金額分別
約為新臺幣50,429仟元及70,6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109年4月27 日已發行有股東權利股數,共計75,988,692股暫估
109年~110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66元及0.93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及公積、股票股利及受配公積股票一併
交付信託。未符合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及公積、股票股利及受配
公積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
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獲配之現金股
利及公積、股票股利及受配公積股票,將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一併以股票信託
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修正或因
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等因素需修訂或有未盡事宜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