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佳邦 董事會通過修正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日期:2020-05-04
股票代號:6284
發言時間:2020-05-04 18:25:3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5/04
2.公司名稱: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與第四條,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
及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
(二)之子公司定義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修訂後: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修正原因:主管機關更名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
司及其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
認定之。),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發給或轉讓對象屬前項所稱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規定表示意見後,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從
屬公司員工者,不在此限。
修正原因:依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修訂,於轉讓辦法中明定轉讓對象為國內
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定義。
6.因應措施:於公司資訊觀測站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