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雃博 雃博董事會決議2020年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日期:2020-04-30
股票代號:4106
發言時間:2020-04-30 18:18:4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75,698,28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5/01~109/06/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8.50~2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七案:(審計委員會提)
案 由:擬實施第一次買回庫藏股案,提請 討論公決。
說 明:
(一)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a.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b.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c.買回股份之總額上限:新台幣975,698,285元整。
d.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預計買回1,500仟股。
e.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8.5元至25.0元整,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
回。
f.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g.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h.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0股。
i.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二)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1.49%,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
之維持。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內容如附件四。
(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如附件五。
(五)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六。
(六)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七)敬請討論公決。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子
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
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數,授
權董事長核定之,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
會審核,董事會核定。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洽
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
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計算方式依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進位
至小數點第一位。
如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
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4月30日第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點四九,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四點八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
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李永川
民國109年4月30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雃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
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