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宏觀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日期:2020-04-30
股票代號:6568
發言時間:2020-04-30 16:57: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30
2.增資資金來源:採詢價圈購或公開申購方式進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以不超過5,000仟股普通股
之額度內,分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0仟元(面額)。
6.發行價格:
如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
85%~90%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全數提撥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員
工若有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
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發行價格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
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之規定,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向券商公會申報詢價
圈購約定書及向券商公會申報承銷契約時,皆不得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會於圈購期間完
畢後,與主辦承銷商參考彙總圈購情形及發行市場狀況後共同議定。
如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並依證券交
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公開承銷比例為發行新股總數10%,其餘75%~80%由原股東按
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認購股份不足一股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其發行價格依「自律規則」之規定,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及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
皆不得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七成。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如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如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
如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
85%~90%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全數提撥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員
工若有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
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如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並依證券交
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公開承銷比例為發行新股總數10%,其餘75%~80%由原股東按
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認購股份不足一股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如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
85%~90%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之權利,全數提撥以詢
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員工若有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
價格認購之,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
法」辦理。
如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並依證券交
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公開承銷比例為發行新股總數10%,其餘75%~80%由原股東按
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認購股份不足一股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如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
員工若有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如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
認購股份不足一股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提升營運效能、強化財務結構等。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募集金額、資金運
用計畫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准發行後訂定增資基準日及股款
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承銷契約及代收股款合約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
盡事宜之處,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