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捷泰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修正案
日期:2020-04-30
股票代號:6165
發言時間:2020-04-30 16:36:3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3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及103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
第1030051453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
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擬洽定之應募人暫訂以內部人、關係人及可能參與應募之策略
性投資人為主。
(1)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如下:
應 募 人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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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美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
邱建誠 董事長
吳昌融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
林岳勳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
李婉瑜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
展曄投資有限公司 監察人預計成為董事(修正)
上述應募人屬法人之相關資訊如下:
法 人 名 稱 該法人之股東 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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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美投資有限公司 邱建誠 100% 本公司董事長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洽詢中。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發行普通股以20,000,000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普通股:第1次發行10,000,000股、第2次發行1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不超過20,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
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定之。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
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
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普通股市價及市場
慣例而定,又本公司針對前述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格訂定依據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
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轉投資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
展資金之需求(修正)。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
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
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
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此情形。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條件、發行價
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
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
辦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