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東科-KY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08年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0-04-24
股票代號:5225
發言時間:2020-04-24 19:56:4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4/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9/02/2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09年02月27日董事會通過修訂並公告
「108年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修訂並公告之第五條文節錄
如下: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三年。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但
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全數行使認股
權憑證以認購新股。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或資遣)
已授予之認股權證,於認股權人離職時,本公司將收回全部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包含已
屆滿2年可以行使的認股權證)。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證,於認股權人退休時,本公司將收回全部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包含已
屆滿2年可以行使的認股權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考量被授予之新進人才及現有優秀員工之既得期間一致性,再修
改「108年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修訂本公司109年2月27日董事會通過修訂並公告之「108年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第五條條文,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變更通過,修訂後之第五條條文節錄如
下: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四年。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但
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方可全數行使認股
權憑證以認購新股。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或資遣)
已授予之認股權證,於認股權人離職時,本公司將收回全部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包含已
屆滿3年可以行使的認股權證)。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證,於認股權人退休時,本公司將收回全部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包含已
屆滿3年可以行使的認股權證)。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