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華上 公告本公司與山西長治高科華上光電有限公司仲裁案之仲裁判斷
日期:2020-04-14
股票代號:6289
發言時間:2020-04-14 16:46:3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請人:山西長治高科華上光電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0)中國貿仲京字第025717號
4.事實發生日:109/04/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因山西長治高科華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治高科
華上)以本公司未依約履行技轉合約,造成長治高科華上鉅額之經濟損失為由,要
求本公司返還已支付之許可使用費及賠償造成之經濟損失人民幣412,936,344.34元
,並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經貿仲)提請仲裁。本公司於
109/4/14收到中國經貿仲終局仲裁判斷,該仲裁庭認定雙方於履約過程中均有缺失
,判定本公司應返還仲裁申請人長治高科華上已支付之許可使用費人民幣
196,121,541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接獲中國經貿仲民國102年12月30日之通知書
(文號:2013中國貿仲京字第030889號函),已委任律師處理相關事宜,以維護本公司
及股東最大權益,相關資訊已於本公司各期財務報告中揭露。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第2項規定及我國法院實務見解,中國之仲裁判斷,在台灣並無既判力,且應
向臺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後,始得為執行名義。因此在法律上,本案所生之損失應
該在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該中國仲裁判斷並准予執行後才實際發生,所以於現階段
本公司財務及業務情形一切正常,目前不影響本公司營運及任何現金流量。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中國經貿仲終局仲裁判斷仍須向臺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後
,始可在臺灣執行,本公司認為該仲裁判斷理由中有諸多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上不
適法之處,有違臺灣公序良俗。已委請律師研商後續因應措施,以維護保障本公司
及本公司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