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味全 揭露本公司油品訴訟事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日期:2020-04-10
股票代號:1201
發言時間:2020-04-10 09:01: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4/10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
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合油等產品,因涉及食安事件,被臺北地方檢察署
提起公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合油標示問
題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
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
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等採購油品,因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致本公司產品
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
員,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已判決強冠公司等三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
1億2仟672萬餘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強冠公司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大統長基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亦已判決大統長基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及周昆明應連帶賠償新台幣
6659萬5008元及利息,已確定,目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其餘訴訟仍在法院
審理中。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豬油及使用正義公司豬油分別
起訴求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均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經消基會分別提起
上訴後,本公司使用正義公司豬油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13日仍判決本公司
無需賠償,惟消基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
越南牛油部分,目前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