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鈞興-KY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0-03-30
股票代號:4571
發言時間:2020-03-30 17:35: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30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800,000股
4.既得條件:
既得條件分為A、B類兩種:
(1)A類,發行數量680,000股,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
職,且期間並無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等情事,並達成
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目標及公司營運目標者,按下列時程及可既得股份比例解除其
受領新股之權利限制: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2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30%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50%
(2)B類,發行數量120,000股,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
職,且期間並無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等情事,並達成
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目標及公司營運目標者,按下列時程及可既得股份比例解除其
受領新股之權利限制: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30%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30%
獲配後任職屆滿4年: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留職停薪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
銷。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
既得條件。
(4)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5)員工自公司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保密合約及
競業禁止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註銷。
(6)轉任關係企業:因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尚未既得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其已發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不變,但仍需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
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若經本公司認定員工有違反保密規定之情事,對於尚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得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或公司營運發展需求等因素,依發行辦法
第五條(二)既得條件,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
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於發行前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
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
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800,000股,以2020年3月27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51.5元為估
算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共約新台幣41,200仟元,於發行後逐年分攤。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對公司發行後第一年到第四年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15元、0.26元、0.41元及0.05元(以
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47,600千股計算)。然本公司預估未來獲利仍將持續成長,故對
未來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依約定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
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信託機構
或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除前項約定限制及繼承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針對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具有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決權之行使權益,
其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機構或保管
銀行代為行使之。
(4)尚未達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可參與包括配股、
配息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其他未盡事宜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
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
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