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立德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20-03-27
股票代號:3058
發言時間:2020-03-26 19:00:3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87,062,52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7~109/05/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44~9.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36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3/05 ~ 109/03/23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8/03/29 ~ 108/05/28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63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88.00
(3)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11/12 ~ 108/01/11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151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72.00
(4)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8/10 ~ 107/10/09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3361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67.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十一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3,361,000股。
原因: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同時維護股東權益,故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未執完畢。
第十二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151,000股。
原因: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同時維護股東權益,故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未執完畢。
第十三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630,000股。
原因: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同時維護股東權益,故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未執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庫藏股並註銷案,提請討論。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之規定
辦理,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應於買回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
更登記。
二、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7,000,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9年3月27日至109年5月26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3.44元至9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
於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
三、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82 %,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
份業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四、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為目的,本公司依「上市
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意出具之聲明書請詳附
件
五、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
關執行庫藏
股買回等事宜。
六、提請討論。
決 議:經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6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8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9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包忠詒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
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