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德英 公告本公司與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床試驗費用案,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之判決主文。
日期:2020-03-26
股票代號:4911
發言時間:2020-03-26 14:02:1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重上字第35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本公司與維州公司之臨床試驗費用案,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維州公司
違約應給付本公司違約費用,本案經雙方提出上訴,現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
維州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5,075,732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負擔本公司9%的訴訟費用。
6.處理過程: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本公司勝訴,本公司將儘速與律師討論
採取適當之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