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鈺太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公司股份
日期:2020-03-24
股票代號:6679
發言時間:2020-03-24 13:44:1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56,065,36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5~109/05/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8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0~187.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3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本公司第一次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公司擬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轉讓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執行買回庫藏股以轉讓員工。
二、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36,600,000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9年3月25日至109年5月22日。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1,8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4.36%。
本公司係以自有資金收購本次庫藏股,故本次買回股份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及財務
狀況。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80元至187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八)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考慮公司財務狀況及不影響公司之
資本維持,擬同意出具如附件二之董事會聲明書。
(九)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擬訂定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三。
(十)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四。
三、本案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
關執行庫藏股買回等事宜。
四、提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鈺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年3月24日訂定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
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基準日前任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在職員工(含
兼職員工、顧問)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在職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
認購資格。發給或轉讓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
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
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前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
後,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者,不在此限。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轉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由董事長另訂之,由董事長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
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之股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
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股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均相
同。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限制員工自股票交付日起二年不得轉讓。
第九條:其他事項
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作業細則,授權董事長另訂
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鈺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七屆第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1,8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3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28.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鈺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邱景宏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買回公司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鈺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林火燈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