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股票代號:8066
發言時間:2020-03-23 16:31: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1,075,15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5~109/05/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0~9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申請買回,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規定,預計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1,000仟股。
二、買回條件及內容如下:
(一) 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二)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41,075,156元。
(四) 預定買回之期間及數量:民國109年3月25日至109年5月23日止,預計買回1,000仟
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32%。
(五) 買回之價格區間:新台幣50至90元,股價若跌破買回之價格區間下限,仍可繼續買
回股份。
(六) 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七) 截至目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八) 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0股。
(九)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數量:0股。
(十) 本次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32%,未逾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0%,且買回
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2.18%,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十一) 委請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出具意見書
三、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轉讓價格。
四、依「上市上櫃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董事會需出具之聲明書。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內部人,於本公司買回期間不賣出
本公司股份。
六、提請 核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包
含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持股超過50%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
者,喪失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考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
股份之權數,授權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
其他員工認購之。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
止,以下捨去不計)。
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
自負擔。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23日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至109年5月23日止於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仟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32.1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全數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一)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法性
該公司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介於50元至90元間,業經該公司109年3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其價格決定過程具合法性。
(二)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12月5日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規定,
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合理價格區間為39.20元至102.20元,其董事會決議預計買回之價格
區間介於50元至90元間,符合上述規定之買回價格上下限範圍,故其買回價格訂定應屬合
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