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喬本生醫 本公司及部分員工接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書
日期:2019-08-20
股票代號:4193
發言時間:2019-08-20 13:50: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及部分員工、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01號
2.事實發生日:108/08/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為『多燕瘦益生菌酵素錠』產品的代工廠商,主原料「發酵水果植物粉」
由委託方提供,本公司收取代工費用。
(2)因主原料「發酵水果植物粉」驗出含有「Desacetyl bisacodeyl」成分(為藥品
bisacodyl之活性代謝物)依緩起訴處分書本公司總監洪正昌及廠長黃嘉慶,理應
注意在製造過程中是否含有或摻入西藥成分,而依當時之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此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罪;而本公司
因受雇人即洪正昌及黃嘉慶執行業務,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科處罰金。
4.處理過程:
(1)對於委託方所提供之主原料,本公司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要求做衛生檢測,
符合驗收標準,另曾於106年11月間主動送經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
之實驗室,依食藥署建議的方法執行西藥336項成分檢測,其檢驗結果為陰性
(未檢出)。
(2)本公司乃於事發後至市面上隨機採購二批次完整包裝之『多燕瘦益生菌酵素錠』
產品,於107年12月27日分別委送SGS(執行360項西藥及減肥藥10項之成分檢測),
及騰德姆斯公司(執行380項西藥之成分檢測),檢驗結果均顯示陰性(未檢出)。
(3)至於食藥署檢測出的「Desacetyl bisacodeyl」成分,並未在食藥署公告檢測的
214項西藥成分檢測之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及總監洪正昌、廠長黃嘉慶應向公庫支付
緩起訴處分金額新台幣各250萬元、80萬及70萬整,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因接受委託代工事宜配合調查後,並主動陸續修正公司內
部關於簽約、品管、生產等流程之控管及稽核制度,以避免未來再次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