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晉泰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9-08-14
股票代號:6221
發言時間:2019-08-13 17:46:0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8/13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但得包含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持股超過50%之子公
司全職正式員工。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
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累計給予
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
認股數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以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
因繼承或自願放棄員工認股權憑證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
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後,累積可
行使比例為50%;屆滿三年後,比例為75%;屆滿四年後,比例為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
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
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3.留職停薪:凡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
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
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
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
日數順延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適逢本辦法所
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遇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僅依本款規定調整認股價格,不另增
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
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櫃)買賣。
(五)當季若因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而發生資本變更之情事者,本公司每季應至少一次向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之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