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華星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19-05-02
股票代號:4979
發言時間:2019-05-02 19:00:1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5/02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普通股計3,0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
仍在職,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員工管理規章及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
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1/3。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1/3。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1/3。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
有未達既得條件者,除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另有規定外,
其股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符合一定
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
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或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實際上被授與的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
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
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
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
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08年4月1日~30日為加權平均成交價25.45元計算,
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76,350千元,108~111年
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1,664仟元、40,296仟元、18,027仟元及6,363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若依本公司108年5月1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102,880,279股,對108年~111年年度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約為0.1134元、
0.3879元、0.1719元及0.060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故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本次發行辦法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
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所定既得條件前,其盈餘分派權
(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
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
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
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
理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保管契約及相關契約暨全權代
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
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