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原相 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19-04-30
股票代號:3227
發言時間:2019-04-30 20:20:4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30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3,200,000股
4.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任職,且達成董事會要求之績效
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1年:25%
任職屆滿2年:50%
任職屆滿3年:25%
(2)員工於屆滿前述各時程前一年內之績效考核如有未達”良”者,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本公司經理人以外之員工如經董事長同意者,
得全部或部份發放或遞延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員工如自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離職,除因轉調而依本項第5點不受轉任影
響之情形外,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員工如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辦理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非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
九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時,股票撥付日往後調整至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
十日、九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達到既得條件之日最接近之前述日期
為股票撥付日),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I.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仍依4.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
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4.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從屬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
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
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
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本公司經理人身
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向心力與生產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一百零
八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3,2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
0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301,264仟元(以民國108年4月26日收盤
價新臺幣99.1元擬制估算)。如以民國109年1月1日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09年~111年
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75,738仟元、100,421仟元及25,10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民國108年4月15日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數(即136,285,242股)計算,暫估民國
109年~111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1.29元、0.74元及0.1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
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
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處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