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唐榮公司 本公司標售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53地號
預計處分利益更正公告。
日期:2019-04-19
股票代號:2035
發言時間:2019-04-19 16:00:27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53地號。
2.事實發生日:108/4/17~108/4/17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53地號:1,125.29平方公尺(340.4坪),
每單位價格:1,081,375元/坪,交易總金額:368,1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本筆交易相對人為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預計稅後處分利益:67,249,300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預計稅後處分利益:219,736,304元。
合計預計稅後處分利益:286,985,604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得標人得標之金額即為土地總價款,總價款扣除10%押標
金之標款分二次繳納,第一期期款得標人應於契約當日支
付得標價金之20%,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
所繳價款不予發還。
2、第二期期款為總價款之70%,得標人應於簽訂契約完成翌
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如不按期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
其已繳價款在得標總價款30%範圍內不予發還,該筆土地
由本公司重新公告標售。
3、得標人應將各期應付價款滙至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
帳戶內(臺灣銀行鼓山分行帳號051-031-053384號)。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委託「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
「利眾不動產估價事務所」、
「愷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估價。
參考實價登錄行情及本公司董事所提供之估價資料。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54,488,700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67,111,700元。
合計金額:221,600,400元。
「利眾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50,632,440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55,295,630元。
合計金額:205,928,070元。
「愷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44,026,200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35,024,200元。
合計金額:179,050,400元。
「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46,046,026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41,228,548元。
合計金額:187,274,574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師:邱俊元。
利眾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師:蔡永利。
愷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師:葉純榮。
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師:吳國仕。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依前序
(96)高市估字第000055號
(95)高市估字第000046號
(103)高市估字第000086號
(105)南市估字第000063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無此狀況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次處分畸零土地,用以活化土地資產,
並可改善財務狀況,彌補公司累積虧損。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07年09月11日第十八屆第四次董事會議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民國107年09月11日第一屆審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