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飲 公告本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及簽證會計師
日期:2019-04-11
股票代號:1213
發言時間:2019-04-11 17:37:58
說明: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8/04/11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阮呂曼玉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徐聖忠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尚未委任新任會計師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尚未委任新任會計師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尚未委任新任會計師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為考量公司業務及管理上之需要。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本公司主動終止委任。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8/04/11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前任會計師於執行107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過程中,認為本公司有下列事項
未充分說明,給予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結論:
(一)與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台南佳里、高雄湖內及新北市新店),
其中高雄湖內項目之交易價格未考量該項不動產已有他項權利設定,
逕參考估價報告之金額作為最後簽約成交價格依據,未能說明其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
(二)與關係人進行上述不動產交易,於簽約後即先行付款,
惟相關不動產延宕甚長時日始辦理移轉登記(其中新北市新店項目,
於長久未辦理移轉登記後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解除契約),
未能具體說明合理原因。
(三)上開不動產交易中有關台南佳里及高雄湖內項目,在出賣人
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況下,未約定合理對價,即另行協議,
約定土增稅及相關稅費逕由本公司吸收,未說明合理原因。
(四)上開不動產交易中有關新北市新店項目,於民國108年3月20日
經解除契約後,將之前支付之款項轉為資金貸與,然約定之返還時程
長達32年,對於賣方償債能力以及相關利息事項,迄今未獲合理解決,
亦未做出合理說明。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關於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提事項,本公司再次澄清,於資誠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期間,本公司確實已盡力提供相關資料,
核無所指未為具體且合理說明之情事,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就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後,近10多天對本公司後續財務報表處理事宜,
未有聞問。本公司考量投資大眾之權益及將來證券流通性等,
決議解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簽證,以確保投資大眾之權益。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尚未委任新任會計師,故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尚未委任新任會計師,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待確定新任會計師事務所後,將另行依規定公告各項資訊。
(二)前任會計師自即日起終止本公司107年及以後季度及
年度財務報表核閱及查核簽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之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