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票代號:6651
發言時間:2019-04-09 18:05: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09
2.預計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 元,即無償發行。
(二)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達成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所訂之相關條件者,依既得期間分批獲得既得股份。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員工自被給予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自願離職: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3)退休: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4) 一般死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5)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
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應處分之權益。
(6)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惟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
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調職: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
得繼續存在,且仍需繼續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服務,
其個人績效評核由董事長或總經理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
既得條件。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開除):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
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董事長核定
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五)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發行辦法及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惟具經理人、具董事身分之員工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覆核。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
專業人才、激勵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如以108年3月29日成交價51.59為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51,590仟元,
預定108年12月1日發行;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
發行後108年~112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2,042,104元、23,645,417元
、13,757,333元、8,598,333元及3,546,813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3,595,933股估算,預估108年~112年每年對
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分別為:0.09元、1.00元、0.58元、0.36元及0.15元,
惟本公司未來年度營收預估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
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1個月內,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獲配之股利不須交付信託。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
仍可享有一切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現金股息、股票股利、資本公積之受配權、表決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有關員工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日期等達成既得條件之相關事宜,
悉以本公司公告為準。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