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千興 免除本公司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之實施,且自108年4月8日起
恢復其有價證券買賣。
日期:2019-04-02
股票代號:2025
發言時間:2019-04-02 17:55:12
說明:
1.證交所公告股票回復原狀日期:108/04/02
2.證交所公告股票回復原狀引用之營業細則條款及發生緣由:
本公司業於108年4月1日重行公告申報107年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
並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提出申請,且前揭財務報告無同細則第49條
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符合同細則第50條之1第2項
規定,及無第50條第1項第5款暨無第50條之1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
爰免除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之實施,及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惟本公司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
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另因其公告申報之107年度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
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核有同細則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
情事,故其上市有價證券自本(108)年4月8日恢復買賣,惟仍列為變更
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方式。
3.公告內容:
證交所公告:
本公司前因經主管機關通知洽會計師重新核閱並重行公告申報107年第2季
及第3季財務報告,而逾期未辦理,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5款情事,
經證交所公告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買賣,嗣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
第7款停止買賣連續滿六個月未恢復買賣情事,證交所業公告自108年
4月22日起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在案。本公司業於108年4月1日重行公
告申報107年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並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提出
申請,且前揭財務報告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結論之
核閱報告,符合同細則第50條之1第2項規定,及無第50條第1項第5款
暨無第50條之1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爰免除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
之實施,及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惟本公司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
1項第1款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另因其公
告申報之107年度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
之三,核有同細則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情事,故其上市有價證券自
本(108)年4月8日恢復買賣,惟仍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
競價方式。
4.股票回復原狀之日期:108/04/08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