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展宇 108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日期:2019-03-28
股票代號:1776
發言時間:2019-03-27 18:12:4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新股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發行總額新台幣8,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
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
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
約定書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
規定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
效條件。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
效條件。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4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
效條件。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
辦法、信託契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
定(相關合約約定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代表公司議約及簽訂
)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
件者,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
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公司同意辦理留職停薪
,該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於恢復
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益,並於獲配股數
範圍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與發放比例、時限。
5)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
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
提前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死亡日提前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7)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
響。
8)員工於既得期間未符既得條件已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無須返還。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之資格條件: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
本公司員工、具有專業能力並可提供貢獻、且為公司營運相
關之重點人才為對象。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
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本公司依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為公司奠定永續經營之基礎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民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
額約為新臺幣13,160 仟元。如以民國 108 年 9 月底發行計
算,計算,暫估民國 108 年~111 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 2,200 仟元、3,653 仟元、3,653仟元及3,654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民國 108 年~111 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
額為新臺幣 0.03元、0.05 元、0.05元及0.05 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
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股務代理或集保
管理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
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
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之。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本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