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力銘 公告本公司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案
日期:2019-03-26
股票代號:3593
發言時間:2019-03-25 22:21:4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
定人,並先以對公司營運狀況有相當程度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之內部人或關係人為優先考量。
4.私募股數或張數:20,000仟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以20,000仟股為上限,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整,面額
上限計新台幣200,000仟元,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並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預計4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
依據,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符合前述
法令規定下訂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案為因應市場變化,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
之考量,可能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其價格之訂定,因已依據法令
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必要及合理。如本
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法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
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
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4.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其訂定方式
應屬合理。
5.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未
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
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透過
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
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股票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
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定價日、
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
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
意,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
、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
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請股東會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
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
及文件。
(3)應募人之選擇目的:充實營運資金、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以利公司
長期經營與發展,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則選擇對本公司營運狀況有相當程
度瞭解之法人或個人。
預計達成效益:強化財務結構、節省利息支出、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
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