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綠能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公告。
日期:2019-03-12
股票代號:3519
發言時間:2019-03-12 15:10:5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蔚山及林和龍。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7號。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抗字第789號
4.事實發生日:108/03/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向臺灣高等法院對本公司、
董事長林蔚山及林和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臺灣高等法院宣告判決主文:
(1)判決當事人應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2)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6.處理過程:截至公告時間為止,當事人尚未收到本案民事判決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外部律師研議續行因應措施,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林蔚山董事長對最高法院之裁定深表遺憾,林董事長並非不法利益之最終受益
人,其法律適用有違沒收新制規定。惟將一如往常,全心奉獻,帶領本公司經營團隊
續造佳績。本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會受該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