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股票代號:3011
發言時間:2024-10-25 16:13:1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2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以不超過4,500,000股為限,約當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4%,
每股面額10 元,總額為新台幣45,000,000元。
4.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
需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達B(含)等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可分別
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一.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50%、需達成年度個人績效考核B(含)等以上之
條件。
二.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50%、需達成年度個人績效考核B(含)等以上之
條件。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擬定之
分配標準,並考慮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
核准前,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單一認股權人,其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
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13年10月15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27.85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
成既得條件之情況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125,325仟元(預計發放時點為114年7月1日,
對114年~116年費用影響數分別為46,997仟元,62,662仟元及15,666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
此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對114年~116年EPS影響數分別為0.41元,
0.53元及0.1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等
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等,不具有盈餘分配權,相關
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
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
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五.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
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