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廣錠 修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日期:2019-02-20
股票代號:6441
發言時間:2019-02-20 11:29: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2/1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62,907,19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2/18~108/04/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1.00~6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65,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9/14 ~ 107/11/12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 、實際已買
回股數(股):46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93.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7/9/13-107/11/12皆因執行期間因股價上下波動,限時、限價、限量交易等因素,致部
份買單未能撮合。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十一:擬買回本公司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
2、本公司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2,500,000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一○八年二月十八日至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止。
(5)預計買回數量:500,000股。
(6)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65元至31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買回之方式: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
3、本案於董事會通過後將依法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4、提請 核議。
決 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案由十二:擬出具「董事會聲明書」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規定辦理。
2、本公司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
3、擬出具之「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十三(P.43)
4、本案於董事會通過後將依法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5、提請 核議。
決 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案由十三:擬訂定本公司「一○八年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2、擬訂定之「一○八年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十四(P.44~P.46)
3、本案於董事會通過後將依法公告及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向股東會提報。
4、提請 核議。
決 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以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員工之執行認購權
利,於本公司遇有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在依規定辦理
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止之期間內,不得執行之。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之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經正式任用之本公司全職員工。
(二)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未滿三個月,但表現傑出經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全職員工。
(三)本公司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事本之一者:
1.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
2.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且
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
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者:
(1)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 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 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即享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認購權利,員工
一旦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日前提出辭呈(或留職停薪)者,即喪失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所規定認購權利。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股之上限等因素訂定之,為落實公司治
理精神,針對經理人之認股狀況應提報董事會核備之。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員工應依公司法167-3條規定,在二年內不得
轉讓。
第八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六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32,500,000元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三點四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
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2017.4.18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規定,廣錠科
技(股)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合理價格區間為30.59元至66.55元,其董事會決議預計買回之價
格區間介於 31元至 65元間,符合上述規定之買回價格上下限範圍,故其買回價格訂定應屬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將修訂一○八年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之標題及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並於最近一
次董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