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股票代號:7595
公司名稱:世基生醫
發言時間:2024-08-09 16:11:3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發行期間: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預定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
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
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認股權發行日之全職員工與正式核准聘任之員工為限。實際得為
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專業、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經董事
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惟認股權人為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董事之
員工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如為非經理人
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本公司聘僱契約、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公司規定等故意或重大過失、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時,本
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
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
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
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三)實際每股認股價格授權董事長於符合上開條件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自發行日起算),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認股權利。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得行使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
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得行使可就被授予之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開 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三)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退休日起三十天內行使之。
(四)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於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
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三
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十天內行使之。
(六)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
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
利及行使時限。
(七)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
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
使時限。
(八)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憑證行使期間應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九)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
係調整,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十)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
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
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
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
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以下所列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未請求認股。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
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
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前述如有特殊情形經董事長核准後辦理。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認股後取得之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本公司完成法定認股權憑證發行程序後,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
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意願書」,經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意願書」後
,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
(三)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意願書」後,均應遵守保密規
定,不得將認股權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
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如須變更原發行與認股辦法,應釐清適法性暨
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與員工協商後為適法之處理,並於發行與認股辦法變更後公告及提
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若修改內容影響股東權益,則應由股東會決議同意後為
之。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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