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股票代號:6823
發言時間:2024-08-01 17:34:2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26,942,36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02~113/10/0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6.00~8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買回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並留任優秀人才,擬自有價證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依證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所示。
三、本次買回股份案,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依法令規定出具本次股份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維持之聲明書如附件所示。
四、預計買回股份相關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依法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326,942,365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02 ~ 113/10/0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25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元): 46~80 。
惟價格若低於買回區間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1.12。
五、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申報。
六、本次買回股份所訂之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核示變更或其他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七、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之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
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股份之期間不得賣出。
八、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如附件所示。
九、本案業經第二屆第二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董事會核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濾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留任優秀人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仍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
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分為
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
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實際買回股份之末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
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與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濾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3年8月1日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5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3.3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濾能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黃銘文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濾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目的為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
格對該公司之財狀況及股東權益等尚無重大影響,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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