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之孫公司琉園水晶國際有限公司擬處分其大陸子公司
上海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100%股權
股票代號:9949
發言時間:2024-07-26 16:44:1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13/7/26至民國113/7/26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透過孫公司琉園水晶國際有限公司處分其大陸子公司100%股權,
間接轉讓上海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100%股權。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100%股權。
交易總金額暫訂為人民幣壹億陸佰萬元,依合約約定期程辦理款項支付。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上海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USD 8,900,000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不適用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水晶玻璃製品之製造及銷售。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本公司與所有子公司(包含上海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皆經
過會計師查核,並出具合併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唯,會計師並未單獨對上海
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查核報告。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
CNY29,652,970元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CNY-4,695,530元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USD8,900,000元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上海金玖榮科貿有限公司(非關係人)
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此次交易預計利益約新台幣339,885仟元(以2024年3月底自結數)。實際金額
仍視交割日當天調整後金額、匯率影響、完稅金額,並以會計師查核確認後之財
務報告為準。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價款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及執行進度收取。
契約限制條款:
A.如有任何主管機關不同意或未能完成股權移轉之變更登記,買賣雙方得書面通
知解除協議。
B.若交易相對人未依合約約定匯款,則賣方有權要求解除協議並回復原狀。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將與上海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訂約買回庫存、生產
設備等營運資產,以供本公司銷售業務以及日後於上海另設新公司之產線使用。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議價且取得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及股權價格合理性獨立專家意見書後,
並經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及董事會決議。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及股權價格合理性獨立專家意見書。
決策單位:董事會。
18.經紀人:
昆山漢邦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集團營運策略及活化資產之考量。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13年7月26 日
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民國113年7月26日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USD 9,789,459元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71.14%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76.83%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84.80%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USD 8,989,459元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65.33%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70.55%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77.87%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110年度:投資損失新台幣17,735仟元。
111年度:投資損失新台幣28,042仟元。
112年度:投資損失新台幣20,642仟元。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無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嘉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6.會計師姓名:
徐瑞霞會計師
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6955號
38.其他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與上海琉園簽署之資產轉讓協議約定,上海琉園之營運資產將讓與予
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使本公司得將上海琉園之產能移轉於其他工廠,使
本公司得繼續所營事業之經營。而在上海琉園亦同時將庫存品繼續供予本公司或
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之情況下,本公司於將上海琉園之產能移轉於其他工廠之過渡
期間,亦有貨品得銷售繼續維持營運,並無使本公司之營運造成重大影響或改變
經營性質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