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收獲商業法院裁定駁回景勛公司等提出禁止股東常會
進行全面改選等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股票代號:1218
發言時間:2024-05-24 19:29:5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陳諾樺、傅振祥
相對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商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3/05/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股東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陳諾樺、董事傅振祥向法院提出禁止本公司
於113年5月28日股東常會就「三、選舉事項:全面改選(含獨立董事)案」、「四、其
他討論事項:解除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行為限制案」為討論、表
決及作成決議,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理由
略以:
(1)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之規定,須先經審計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應僅董事會
執行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始有適用,景勛公司等主張全面改選董事及解除競業禁止等事
宜應經審計委員會決議,並無足採,難認已釋明將來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
(2)景勛公司等主張全面改選董事將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有害公司、股東及第三人間
交易安全等,均未提出可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反之,本件聲請若准許,本公司將受
有就系爭議案所為議事資料、股東電子投票等作業支出,及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缺額一
名無法補足等損害,經權衡處分對兩造損害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認無保全之必
要性。
6.處理過程:如上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