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股票代號:4915
發言時間:2024-05-24 18:04:12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3/05/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杜家濱董事、潘永太董事、
潘永中董事、李吉仁董事(綠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修權獨立董事、
賴飛羆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潘永太董事、潘永中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潘永太:惠州迪芬尼聲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潘永中:東莞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東莞東城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惠州迪芬尼聲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東莞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石碣鎮新城區三橫路劉屋道路段。
(2)東莞東城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東城區樟村大園路27號
(3)惠州迪芬尼聲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鎮花果村
迪芬尼智能音頻科技產業園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東莞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設計及銷售各類音響配件、
揚聲器及其零組件
(2)東莞東城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設計及銷售各類音響配件、
揚聲器及其零組件
(3)惠州迪芬尼聲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設計及銷售各類音響配件、
揚聲器及其零組件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