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919
公司名稱:康霈*
發言時間:2024-05-08 22:41:5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8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
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以下簡稱
「員工」)。
(2)個人績效目標及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依本辦法所得認股權之數量,
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擬定
分配標準,應依下列規定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
討論後,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A.認股權人為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
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討論。
B.子公司如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者,發放對象為具該子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該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
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
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發行者,則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
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
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於上市掛牌發行者,則認股價格為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分別依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
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A.截至發行日,到職滿ㄧ年以上之本公司員工或副總級以上(含)的員工,
其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50%
屆滿四年 75%
屆滿五年 100%
B.截至發行日,到職未滿ㄧ年以上之本公司員工,其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屆滿二年 20%
屆滿三年 40%
屆滿四年 65%
屆滿五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分數未達
84分以上者,或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
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A.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惟
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
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B.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轉任關係企業
因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核定須轉任公司關係企業,員工於轉任時其已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3)辦理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
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A.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
任職者,於認股權人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已到期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
B.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
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
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
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
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
即失效。
(6)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
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
(1)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本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3)股票面額變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辦法於申報生效後,如遇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增加時,應依下列第一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向下調整,
向上則不予調整),並依下列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每單位認股權可認
購之股數(計算至1單位,畸零單位則不予發放),但以公司章程載明有足
以供認購股份數額為限。另洽主管機關公告,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A.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B.調整後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調整後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行使認股權利。
(2)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
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3)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
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
(4)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A.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B.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C.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
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
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
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辦理。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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