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接獲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股票代號:9929
發言時間:2024-03-13 16:39:4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
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其中合和公司係簽發金額為新台幣
122,722,289元之本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
責人李丞軒(原名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詎合和公司竟以上開本票
債務僅有新台幣17,790,381元為由,訴請法院確認餘額新台幣104,931,908元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今接獲第一審法院判決廣豐公司勝訴,確認廣豐公司對於合和公司係
有新台幣126,686,035元之票據債權。
6.處理過程: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廣豐公司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均不致於因本案而
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