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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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2023-11-21 15:23:1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監事(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前經理人及會計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14號
4.事實發生日:112/11/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5年7月,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針對民國95年邦泰前董事長未經董事會討論通過,違法
私自投資蘇州尚邦光電公司乙案等事,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總求償金額為新台
幣62,248,450元,訴請本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07年10月25日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投保中心敗訴,駁回投保中心求償主張;
投保中心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於5月27日宣
判,改判包括本公司、前董監事8人 (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此法人負責人已非原
負責人)、歷任簽證會計師3人及前經理人3人(目前均不在公司任職),共計15位求
償對象,應加計利息負賠償責任,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依不同對象分
自105年7月及8月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其中邦泰公司、紀○○、許○○
、莊○○、林○○律師(莊○○之遺產管理人)、朱○○、呂○○、登財投資公司等
8人,需負100%連帶賠償責任;午○創研公司、俊○電化公司、徐○○、字○○等4
人,需負50%連帶賠償責任;嚴○○、(冰-水+余)○○、林○○等3人,需負20%連帶
賠償責任。本公司於109年6月16日向臺灣高等法院上訴三審,根據112年11月21日所
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廢棄上述原二審命本公司及其他被求償對象應加計利息負賠償
責任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6.處理過程:目前進入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審理階段。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一審為投保敗訴,二審為投保勝訴,
三審廢棄原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在定讞前對公司財務業務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開庭通知,另委任律師爭取對公司
最有利判決,維護公司最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