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石化 補充公告─本公司於今日(107.12.17)收受臺南前台鹼安順
廠民事賠償訴訟案最高法院判決正本
日期:2018-12-17
股票代號:1314
發言時間:2018-12-17 18:00:2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蕭淑玲等163人(第一審原告)
上訴人本公司(第一審被告)
被上訴人吳信等250人(第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經濟部(第一審被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7/1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吳信等人於97年8月訴請本公司及經濟部就侵權行為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
審判決認本公司需負擔賠償金額,經濟部無國家賠償責任。本公司及原告不服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本公司再給付如附表丙所示之醫療費本息、附表丁所示金額本息廢棄,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公司之其他上訴駁回、蕭淑玲等163人之上訴均駁回。
6.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於就判決理由評估有無再提起救濟之可行性。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判決主文所示約新台幣1.9億元(利息另計;自97年8月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對策及其他訴訟之可行性。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