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欣普羅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8-12-14
股票代號:6560
發言時間:2018-12-14 17:35: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2/14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發行,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
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
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
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98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98,000股。
7.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
存續期間為十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份,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存續期間屆滿時,仍未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他任何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法定暫
停過戶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法定暫
停過戶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法定暫停過戶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
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法
定暫停過戶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
司合併、公司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7.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
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本公司股
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
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
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
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
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發
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
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