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華電網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華電網四,代碼:6163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2年11月06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股票代號:6163
發言時間:2023-09-18 17:56:03
說明:
內容:依華電網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2年10月05日至112年11月03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華電聯網(股)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因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2年10月05日至112年11月03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2年11月03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2年11月06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2年10月05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請債權人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2年10月05日之前一營業日(112年10月04日)起至屆滿日(112年11月03日)之前一營業日(112年11月02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2.證券存摺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七)、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本次收回債券價款金額統一於112年11月10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2年 11月2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電話:(02)2361-1300)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2年11月2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