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如興 公告本公司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定價及其他相關事宜。
日期:2023-08-15
股票代號:4414
發言時間:2023-08-15 00:31: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14
2.公司債名稱:如興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整。
5.發行價格:每張面額壹拾萬元。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7%。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增資子公司以支應集團營運資金需求。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逕向本公司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13.賣回條件:無。
14.買回條件:
(一)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公司得於
其後每季季底,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
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
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本公司有權利按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按債券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債券持有人可於收到通知書時選擇轉換
成普通股或按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按債券面額為收回價格接受贖回。
(二)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後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私募
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
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一份六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本公司發信之日
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
換期間),並於該期間屆滿時,儘速按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按債券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
金收回全部債券。
(三)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後,本公司如依本辦法規定要求贖回者,本私募轉
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於收回基準日前,得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日起滿三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
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並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轉換價格4.29元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約為4.09%。
計算公式=1-[普通股己發行並流通在外股數/(普通股己發行並流通在外股數+轉換公
司債可轉換之股數)]。
17.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1.0427。
18.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對象。
洽定之應募人名單:
應 募 人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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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烈投資有限公司 無
(二)本次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
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之。
(三)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說明事項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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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