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關於雲豹甲車案,已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書之說明
股票代號:1513
發言時間:2023-07-21 14:54:0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江義福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
4.事實發生日:112/07/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當事人之律師於今日收到判決書正本,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當事人
處有期徒刑4年;依刑法第339條,定當事人處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二、本公司所得新台幣20億9,916萬元沒收。
6.處理過程:當事人及本公司將於收到本案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向及相關
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針對本案法院判決沒入之20億9,916萬元,本公司已於110年依據律師意見認列損失
85,122千元,餘 2,014,038千元,於今年112年Q2財報亦已全數認列完畢。本公司經
此事件對財務影響、但對業務之承接與公共工程投標資格並無影響,一切營運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為保障公司股東權益,2023年股利將仍依預算發放。本公司於2022年即自主公開永續
報告書並於2023年進行碳盤查,在2023年7月更積極引進新規ISO37001,以宣示公司為
公司治理之前導者。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