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
及換股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股票代號:2107
發言時間:2023-07-18 10:34: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2/07/25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業經112年6月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案,並奉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7月14日臺證上一字第112001139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
作業計畫書。
(一)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337,326,000股,
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373,260,000元。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337,326,000元,註銷已發行股份33,732,600股。
(3)減資後發行股份為303,593,4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為
新台幣3,035,934,000元。
(二)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1)減資比率:10%,原普通股每仟股換發900股(即每仟股減少100股)。
(2)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
換發900股(及每仟股減少100股);股東減少之股份按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
算退還現金。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
日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
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面額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
實體登錄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
認購。
(3)本公司減資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之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辦理。
(4)減資後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三)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12年9月6日。
(2)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日自112年9月7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112年9月10日。(因最後過戶日112年9月10日適逢星期
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提前於112年9月8日
(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
寄者以112年9月10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
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
(5)減資換股基準日為112年9月15日。
(6)開始換發新股票及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訂於民國112年9月18日。
(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12年9月18日。
(四)換發手續及地點:
(1)已過戶之舊股票換發:請持舊股票、原留印鑑、證券存摺,及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寄發之減資換發新股通知書,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2)未過戶之舊股票換發:請持舊股票、原留印鑑、證券存摺、轉讓過戶申請書
、證明文件(買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新式身分
證正反面影印本,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減資換發新股通知書,洽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3)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
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4)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 02-25048125。
(5)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請以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證券股務
代理部。(郵件專用信箱:10499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
(五)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六)本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為配合主
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依股東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
預計之相關作業日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2/09/15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9/11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9/15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2/09/18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303,593,400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現金減資屬資本公積轉增資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比率為15.09%。
(二)本公司112年6月9日股東常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基
準日等相關作業事宜;本作業計畫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依股東會之決議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