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股票代號:4903
發言時間:2023-07-06 11:56:1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 本公司、林俊儀、吳采靜、張啟芳、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
王祈蓀。
﹝被上訴人﹞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及佶泰投資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7/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民國109年5月20日召開之109年第1次股東會之決議無效之訴
、確認本公司與林俊儀、吳采靜、張啟芳、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王祈蓀
間,依109年5月2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事件,案經
台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
事判決在案。
6.處理過程:
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
事判決:「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決議,並確認聯光通
公司與吳采靜等7人間,依系爭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無理由,不
應准許。」。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尊重法院判決。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
492號),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112年1月10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2)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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